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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重**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杜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杜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320元,但原告既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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