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杜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320元,但原告既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原告中联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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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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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