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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九十度工程**公司、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南京九十度工程**公司、毛某某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南京九十度工程**公司、毛某某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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