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部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工(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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