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中**有限公司与易敬维、刘梅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易敬维在广西资源**有限公司梅溪支行账号35×××39的银行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至2014年8月26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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