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8740.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查封、扣押案件所涉租赁物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8740.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其等值财产;

二、对涉案租赁物予以查封、扣押;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五、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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