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徐**、被告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立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4元减半收取5957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77元,由原告日立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