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有限公司诉被告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挖掘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覃俊宁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6年3月4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广西美**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日立牌挖掘机一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5年3月4日止,期间该机由担保人保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