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中**有限公司与易敬维、刘梅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广**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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