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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有限公司与黄**、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被告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1元减半收取3125.5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495.50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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