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中**有限公司与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沃尔沃牌挖掘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黄**使用的沃尔沃牌挖掘机(机型:EC140BLC,机号:15555)一台,扣押期限一年,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中**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沃尔沃牌挖掘机(机型:EC55BPRO,机号:57116)一台,查封期限一年,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期间该机由申请人保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