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银**限公司与李**、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限公司诉被告李**、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314806.2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乔**行账户314806.2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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