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原告中恒**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公司诉被告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刘**的银行存款110059.36元,如存款不足则扣押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或扣押原告所有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EL387938,发动机号1213K07505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的银行存款110059.36元,如存款不足则扣押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或扣押原告所有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EL387938,发动机号1213K07505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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