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公司诉被告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刘**的银行存款110059.36元,如存款不足则扣押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或扣押原告所有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EL387938,发动机号1213K07505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的银行存款110059.36元,如存款不足则扣押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或扣押原告所有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EL387938,发动机号1213K07505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