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李*、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向被告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邮寄回单显示“地址不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被告地址信息材料,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期限已满,且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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