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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