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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