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闻广告**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多闻广告**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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