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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盛广告**者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麒**限公司、黄**、张**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盛广告有**者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麒**限公司、被告黄自育、被告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900元,连同公告费500元、鉴定费5620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其中鉴定费56200元已由被告广州麒**限公司和被告张**预付,该费用由原告上海**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迳付给被告广州麒**限公司和被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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