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州市**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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