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进广**限公司、重庆红**责任公司、唐*、匡锋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同进广**限公司、重庆红**责任公司、唐*、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