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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苹果**济南分公司与童继**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苹果**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童*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诉称,原、被告2013年3月签订2013年度电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为被告童**经营的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在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发布广告宣传业务。合同订立后,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按规定的期间、档次、内容,在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全部为被告童**履行了广告宣传义务。在双方合同执行期间,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依照合同为被告童**发布广告业务,在2013年3月广告金额29736元。被告童**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原告广告款,拖欠至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广告款于2013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曾多次向被告童**催要拖欠的广告费,但被告童**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童**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共计29736元;2、诉讼费由被告童**承担。

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合同2份(手签版和打印版,该两份合同均有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和被告童**经营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的盖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为被告在山**电视台投放广告,价值约定为29736元,并规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即济南市,同时规定播放的期间是2013年3月11至2013年3月24日,广告内容为非凡婚纱品牌宣传,同时规定付款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被告童**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存在违约行为;

证据2、被告童**经营的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向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出具的合约执行单,证明约定广告播出的时间、内容及合同金额;

证据3、广告计划排期表1份,证明被告童**和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之间达成的排期,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播放的频率、秒数、次数等内容,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按照广告排期表履行了义务;

证据4、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出具的监播资料,证明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次数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

证据5、证明、授权书各1份,证明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取得了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城市之音的广告总代理权。

被告辩称

被告童*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等。

经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确认下列事实:

2013年3月,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和被告童**经营的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为被告经营的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在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投放广告,广告的内容为:非凡婚纱品牌宣传;投放的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24日;播出的内容为:20秒硬广告,每天16档强爆套餐,共14天,224档;播出费用为:29736元;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发布广告,如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对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发布的形式、长度、时段、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广告播出后7日内提出异议,并以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提供的监播证明为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履约证明。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2013年5月16日,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出具了监播资料,证明原、被告约定的广告播放义务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已按约履行,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合约执行单中有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的签章,从该合约执行单中可以看出,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已确认原告苹果在线济南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确认执行金额为297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苹果在线,被告童*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递交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抗辩的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苹果在线济**公司与被告童**经营的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签订的广告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苹果在线济**公司提交山**电视台广播音乐频道的监播证明及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向其出具的合约执行单足以证明原告苹果在线济**公司已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被告童**经营的济南历下丽致非凡婚纱馆未提交证明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济**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广告播放义务,要求被告童**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共计29736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苹果**济南分公司广告费29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由被告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40元,上诉于济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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