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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