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彩诉被告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原告苏*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位*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其开与玉林**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玉林**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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