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原告位*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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