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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