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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诉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通知原告应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原告没有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预交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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