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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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