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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官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古**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官?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古**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官?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本院审查后依法追加陈**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官?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官?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官?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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