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与被告曹**、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古槐辖区古槐家园房屋一套。寇**(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古槐辖区吉祥小区房屋一套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即日起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古槐辖区古槐家园房屋一套。
二、自即日起查封寇**(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古槐辖区吉祥小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