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减半收取1376.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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