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高东冬离婚纠纷一案的(2010)东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东冬银行存款2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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