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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后于2012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证。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被告没有耐心,经常打骂孩子,两人也经常生气。2015年春节前因为生气被告回娘家,将原告家的玻璃打破,致双方的矛盾升级。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几个月的时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两个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郝*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婚姻系由亲属介绍的,在201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此后双方来往密切,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在2011年9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此后生育长子尚振策。2012年11月16日补办结婚证。2013年生育次子尚梓航。在此期间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都非常和谐。自二儿子出生后,原告无故找茬与被告打架,此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并且原告殴打被告,导致原告被玻璃划伤并住院治疗。被告出院后随父亲回到娘家,此后原告对被告仍然不闻不问,由于原告的上述行为导致被告从生育次子后肉体上受到殴打,精神上出现疾病,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焦虑症、急性应急反应。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编造事实。目前被告尚不能从事任何的劳动,精神状态也非常不好,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份订婚,2011年9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尚**,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次子尚梓航,现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5月初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经过了解后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两个儿子,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均较好。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现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尚*与被告郝*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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