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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张**,现孩子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近一年来,被告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被告好吃懒做,不好好过日子。2015年5月10日因家庭闹矛盾,我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法院判令双方离婚,我的陪嫁物品归我所有,因我是再婚,婚前女儿张**随我生活,婚生男孩张**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带有一女名张**,婚后生育一子名张*乙,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日子过得很美满,双方在平时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难免的,这些小矛盾是可以化解的,我们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再婚时带有一女名张**,现随原告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在被告处有部分个人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个儿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日常生活当中因一些家庭琐事难免产生矛盾,但双方应注重大局,多加沟通、谅解,以促使家庭的和睦、团结。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和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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