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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柴*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刘*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刘*丙。双方结婚后,被告常年在天津塘沽开大车。2009年我发现被告有不轨行为,且被告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导致儿子刘*乙辍学。2011年我曾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表示悔改,我没有按时到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但我与被告并没有在一起生活,后来又发生矛盾,我与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已经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丙随我生活,抚养费自己承担,共同财产归儿子刘*乙所有。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户口页两份,用于证明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3、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曾经起诉与被告离婚;4、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因感情破裂曾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中被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并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刘*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刘*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经于2011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父亲刘**称被告离家出走已经一年多,与家里没有联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告父亲调查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曾经起诉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双方曾发生矛盾,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刘*丙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已经适应了原告方的生活环境,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女儿,为了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女孩刘*丙应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费由其自己承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要求依法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故对共同财产及债务部分依法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与被告刘*甲离婚;

婚生女孩刘*丙随原告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柴*与被告刘*甲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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