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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李*乙,现在沧州上学。刚结婚时夫妻感情尚可,后来被告不务正业,并对原告施暴,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心,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的抚养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虽然平时生气吵架,但没有动过手,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被告李*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李*乙,现在沧州上学。原告徐*于2015年9月29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李*甲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自己建立的家庭,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原告徐*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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