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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