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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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