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蔡*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