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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2015年11月2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某诉称:2011年3月2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生育一名女孩宋雨涵。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造成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了。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

宋某某辨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挺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马某某与宋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生育女孩宋雨涵。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活中时有口角。2014年,宋某某患白血病,现恢复治疗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被告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名女孩,双方应当珍惜结婚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生活中虽时有口角,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被告宋某某处于疾病恢复中,原告马某某对被告宋某某应多加关爱。现,原告马某某主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的情形,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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