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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我与被告是在同事关系的基础上于1984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张**,现在已经成年。结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于2002年去美国打工,起初我们还有电话联系,被告还给女儿寄生活费,2006年左右,被告没再给女儿寄钱,2008年左右,我们也没有电话联系了,直至现在,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84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5月18日双方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张**,现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查询,被告于2001年9月11日在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前往美国,至原告起诉,未有被告回国记录。原告自述在2008年后与被告失去联系,亦无法通过亲属联系上被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本案中,被告出国时间长达十三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未回国,且在2008年前后音讯全无,导致夫妻感情一直疏于维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与被告张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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