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郭**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姚**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登州路香邑花园×-×-×号。故本案应由其居住地天津**民法院管辖。经询问,被告郭**的住所地为甘肃省礼县宽川乡郭山村×组×号。原告姚**的住所地是天津市河北区小王庄大街永平东里×号,同时原告姚**出具证据证实婚后双方分别租住河东区大桥道、东丽区程*道程*东里×-×-×号及天津市东丽区登州路香邑花园×-×-×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郭**的住所地在甘肃省礼县宽川乡郭山村×组×号,但被告郭**现在的居住地在天津市东丽区登州路香邑花园×-×-×号。现经审查原告姚**离开住所地也超过一年,故被告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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