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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