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双方婚生子刘**随申请人生活。在执行过程中,因刘**目前暂无条件随申请人生活,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6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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