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苏**时,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故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钱**与史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都××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