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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史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与被告史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被告史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史*×,现即将上小学。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能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而且于2014年7月因运毒品被判刑十一年。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史*×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史一×辩称,我本心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以致双方发生争吵。2014年5月26日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并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史*×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认为是为了挣钱改善家里生活而犯罪的。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前基础尚可,婚后亦能和睦相处。只是近年来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直至被告犯罪,均因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只要今后双方互让互谅,不断加强理解与沟通,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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