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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的住所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路与××道交口××园××-×××号。经本院询问被告,其表示已在上述住所居住满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路与××道交口××园××-×××号,故本案应当由天津**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这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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