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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冯**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东丽区登州路香邑国际29号楼1门1302室。因此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东丽区,故该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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