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景**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景**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1997年4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赵**,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纠葛,原告已经两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驳回。现时隔半年,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矛盾更加升级,两人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张、借条复印件2张、天**运公司证明复印件1张,公租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份。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原告所说大部分都不符合事实。2013年6月,我在医院查出甲状腺有肿瘤后,原告就带孩子走了,不再见被告面。2013年11月21日至29日被告做完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原告姐姐让我们把和平区锦州道80号的房屋租出去,我不同意,原告就在南**院起诉我离婚。我看病做手术没有钱,找朋友借了3万多元。我做完手术后,肿瘤的情况应该半年复查,但我没钱所以也没查。术后也没有人照顾我,致使我身体一直没有劲、头晕,血压也逐渐升高,高压达到180。开庭前一天晚上,我身体不好受,我心跳的厉害,就去医院看病,检查我血压170/120,医生说血压直接影响心脏,建议我住院,并给我开具了住院证,诊断是头晕待查,高血压。我现在时常恶心,有时还吐。我与原告的感情挺好,不存在感情破裂。女儿跟我的感情挺好,在我住院期间,她还跟我短信联系,问我住院的情况。我们女儿才16岁,正处于成长期,离婚对孩子成长也不利。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1本,住院证1张,病历本复印件3张、挂号条复印件3张、原告书写的便条复印件1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1997年4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初婚,原告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赵**(1998年5月4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1月原告向天津**民法院起诉离婚,南**院以(2012)南民初字第74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013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3)和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在身体状况亦不能承受离婚之打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达17年,并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牢固。但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纠葛,虽然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9日住院,切除甲状腺肿瘤,术后恢复期阶段出现头晕,高血压等症状。本次诉讼期间,医院已给被告开具住院证,建议其住院治疗。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合时宜,可待被告身体状况相对稳定后再行解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景**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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