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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被告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宿**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认识,1994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育一女肖一×。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人格扭曲,经常酗酒,酒后打骂,事后又悔过,因孩子年幼,原告一再原谅他,但被告仍然劣性不改。以至于2014年6月18日晚被告酗酒后用啤酒瓶子打孩子。当天原告报警,劝业场派出所有笔录。被告婚后不务正业,也没有正式工作,其所作所为对家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婚后住房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为证。

被告辩称

被告肖*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之前确实爱喝酒,我们也确实打过架,但不是家庭暴力,就是两口子打架。每次打架原告都打110。最近一次是我找到原告,希望原告和我回家,但是原告不回家,我因为好面子又说不出来,就和原告起了冲突,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原告,没有伤害她的意思。我认为虽然我们打架对感情有影响,但是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们从1995年起一直都这样,如果感情破裂的话早就破裂了。我知道自己错了,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机会,和我回家,看我的实际行动。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相识,1994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肖**,现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良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有过酒后打骂原告的行为,原告也曾报过警。被告当庭表示悔改,并写下保证书,希望让原告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

另查,原、被告居住在天津市和平区陕西路兴隆南里3门707-708房屋中,双方仅有该一处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婚前初期感情良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达20年,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被告曾有过酒后打骂原告的行为,造成双方感情失和,但被告当庭表示悔改,并写下保证书,让原告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应固执己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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