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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一×与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储*×与被告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储一×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后于2012年12月11日,育有一子储二×,现年已满两周岁。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并未经过深思熟虑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随着双方共同生活的深入,矛盾日渐加深,并且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双方经常因各种问题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13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5月9日向天津**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审理作出(2014)和民一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请。但自此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分居状态依旧,双方没有任何交流,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现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储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2、(2014)和民一初字第0453号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3、被告到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抚养费的诉状复印件1份;4、(2014)北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5、天**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1份。

被告辩称

被告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的感情很好,所以才一起出资买房;婚后感情也很好,而且还要了孩子,双方虽有一些矛盾,但也是因为孩子的出生才产生。且现在孩子还太小,我自己无法照顾,原告不负责任,平常也不管孩子,所以不能将孩子交给原告抚养。我认为我们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希望原告在离婚的问题上慎重考虑。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后于2012年12月11日,育有一子储二×,现年已满两周岁。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孩子出生后产生矛盾,2013年3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5月9日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2014年7月17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仍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被告的孩子尚年幼,需要完整的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暖。虽然因抚养孩子原被告产生分歧和矛盾,但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地沟通和协商解决,努力营造和谐健康、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氛围。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互相尊重、互敬互爱,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平等协商,不应将个人意志强加对方。希望原告考虑双方以往的感情及孩子今后的成长,再给彼此一个和好的机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储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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