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告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基本不能自理,与被告共同生活26年,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曾于2014年7月16日诉至本院,后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